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06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06号建议
答复的函
毕志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农转用报批程序》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对宅基地的使用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允许乱占耕地建房;不允许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不允许超出村庄规划边界建房等。这些政策限制了宅基地的审批,特别是村民对村庄规划边界内的农用地(一般耕地、林地)无法直接申请建房,需要报批后才能用于建房,但是现在报批程序不明确,无法为农户做报批手续,农户无法申请建房严重影响了干群和谐和农村稳定。建议尽快出台农转用报批的相关指导文件,满足农村群众建房需求。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石农通〔2023〕7号)文件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5日内,核查土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以上条件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打捆作批次用地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申请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后逐级上报市、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审批手续,待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批复后15日内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已明确申报主体为乡镇(街道)。
2024年10月21日以《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4〕436号)文件至各乡镇(街道),明确“由乡镇(街道)按文件要求组织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所需附件材料,资料组织齐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局属各科室内部内审,资料不齐备的汇总下发补正通知,最终通过会审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经“云南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审查,及时通知涉及的乡镇(街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待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时抄送国家税务局石林彝族自治县税务局,由乡镇(街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办理用地手续。”
2024年11月28日以《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恢复耕地指标保障村集体建设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各乡镇(街道),明确“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占用耕地的,各县(市、区)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鉴于石林县恢复耕地指标库(“大占补”指标)内无水田指标,请各乡镇(街道)在农村宅基地选址时,优先利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村庄空闲地集中布局,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应避让水田,占用水田则无法通过恢复耕地指标(“大占补”指标)落实占用耕地(水田)占补平衡挂钩。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妥海轮,0871-67796623)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