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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508-101206 主题分类: 2025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8-06 14:58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49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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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49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8-06 14:58 浏览次数:0
字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次会议第249号建议

答复的函

杨利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打通设施农用地审批通道》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长湖镇现有人口1.74万人,耕地总面积14.97万亩,人均耕地面积约8.6亩,是传统的农业乡镇。依托于本地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长湖镇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目前已形成了以烤烟为支柱产业,人参果、苹果、万寿菊等为代表的“一主多辅”产业结构。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业配套设施在农业产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方面农业机械等生产工具性设施能替代人力完成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时加快作业进度,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仓储、冷链物流等农业配套设施的完善也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向上。农业配套设施的合法建设离不开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备案、上图入库等,但是当前我县设施农业用地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上图入库不顺畅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镇农业产业的发展。虽然设施农用地审批事权在乡镇,但乡镇审批备案后,无渠道对已审批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上图入库。根据相关文件,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视为未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导致即使乡镇备案了设施农业用地后,依然视为违法。建议: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尽快畅通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渠道,使审批可操作,并对乡镇设施农用地的审批作进一步指导,避免违法图斑越来越多,一直在整改。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文件规定: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结合202111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采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明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玻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要求,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已牵头梳理《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使用恢复耕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的工作指引》,于2025520日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至各乡镇(街道),明确占用耕地使用恢复耕地指标的范围,申报及审批程序并附申报资料清单及相应模板。同时,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已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联审工作方案》,现正在征求各联审单位修改意见,待各单位反馈修改完善后及时出台。下一步将按国家及省、市要求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并及时推进上图入库联审工作,保障用地需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妥海轮0871-67796623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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