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27号建议
答复的函
李艳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厘清土地与林地资源图斑盘活全县林地及果园地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将办理责任落实到承办责任领导和部门,经组织专题研究,积极与您对建议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并于6月17日与您座谈面商,达成一致。
二、关于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答复
(一)“符合种植蓝莓的果园地较少、林地划定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多家企业投资、选址困难,蓝莓种植投资项目搁置,只能在周边县区另寻合适地块。”我局的办理意见是:一是根据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已启用),石林县园地面积为6035.32公顷(90529.80亩),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3.59%,全县园地的分布情况梳理,相关部门已按照保密规定拷贝使用,我局联合各乡镇(街道)于6月20日前完成72宗100-199亩、31宗200亩以上园地的分布坐落、面积、权属、种植情况核实,可根据企业种植蓝莓用地规模引导合理选址。二是2024年全省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石林县对国家下发的不一致图斑41092个333932.75亩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审核的不一致图斑举证核实确认结果纳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全面解决国家下发林草湿调查监测植被覆盖类型与国土变更调查二级地类不一致问题图斑,进一步丰富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为下一步优化耕地、林地布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目前2024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县林草局已完成上报,国家暂未下发启用,影响林地底数数据获取。三是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明确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确定“三调”数据公布后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目前县级林草部门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地类发生冲突时,经县级林草部门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确认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出具地类认定意见。四是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引导合理选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日常监管、事后监管,组织土地复垦验收等工作,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配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土地变更调查、台账管理和上图入库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经营者履行恢复土地原用途义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工作,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目前企业种植蓝莓均为大棚盆栽蓝莓,需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
(二)“有的企业已租用农户林地计划种植大棚蓝莓,但因林草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地块图斑数据存在冲突,土地类型划定不清晰,需办理林地转征占和设施农用地审批,项目暂时搁置,导致企业持续增加成本负担。”我局的办理意见是: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蓝莓产业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云林函〔2025〕52号)要求,“在林地上种植蓝莓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中关于营造灌木经济林的有关规定,符合营造林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改变林地性质,无需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其地类纳入灌木林地管理。严禁将公益林、天然林改造成蓝莓经济林,严禁将乔木林改造成蓝莓经济林。”目前企业种植蓝莓均为大棚盆栽蓝莓,仅允许合理利用苗圃地(省级确定的保障性苗圃除外)发展“选育、扩繁、示范”一体化、设施化蓝莓基地,也需县级林草部门审批,具体办理事项以县级林草部门答复为准。
(三)“有的企业已找到合适的果园地,并达成合作意向,但因果园地种植其他农作物,暂不能种植蓝莓,企业未能在县内找到其他合适地块,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我局的办理意见是:基于经济效益、市场需求,群众种植经济效益较高特色农作物需求持续增长,目前园地作物多为种植苹果、桃、枇杷、梨、杏、核桃、板栗、花卉、中草药等,且当前集中连片、区位优势较好的土地已基本流转,企业可考虑占用一般耕地,按照现行政策文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后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赵敏宏,0871-67796567)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