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26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26号建议
答复的函
赵红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配套农村农户生产性用房建设用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中央、省、市对耕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在用地审批及管理上日趋严格,这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极为必要。但是对农村农户自建房用地面积管理方面,不少农村群众反映,对于国家对各类地区住房用地面积基本可保障住房的需求,但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现状农村仍需少量养殖牲畜、禽类用房,仍需要放置生产工具(微耕机、拖拉机等)生产性用房,这些东西都不可能搬到住房内,这就致使一部分农村农户在建好住房后,过一段时间就会在房前屋后搭建生产性用房,但在卫片执法时被拍摄到,又会责成相关部门拆除,一方面造成群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另一面又损害了干群关系。建议:相关部门实地调研,适当配套农村农户生产性用房建设用地,确实解决好群众烦心事、揪心事。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为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为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规模化种植养殖建议通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方式取得用地,同时,从建设美丽乡村、整治村容村貌、提升人居环境层面结合动物防治要求,村内已不宜进行养殖及大型农机具堆放,建议合理规划建设住宅及配套用房,整合功能用途,集约节约土地,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妥海轮,0871-67796623)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