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14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14号建议
答复的函
普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彝族第一村内32亩预留地土地用地属性问题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五颗树新村480亩建设用地作为五棵树村搬迁安置用地,其中32亩为预留建设用地。现五棵树村委会准备将32亩预留建设用地改建为停车场,但在推进工作中发现32亩预留建设用地其图斑已变更为一般耕地,无法建设停车场。导致我村乡村旅游发展不能进一步推进。代表建议把32亩预留地变更回建设用地,满足五棵树村目前发展的迫切需求。
二、建议办理情况
经县自然资源局实地调研,并查阅相关台账资料,上述地块位于彝族第一村(五棵树村搬迁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该项目于2007年4月经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昆发改投资〔2007〕218号),项目用地于2007年6月经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昆国土资预〔2007〕48号),并于2007年12月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复〔2007〕407号)批准26.8461公顷(402.692亩)作为石林县五棵树村搬迁安置用地。2011年7月经县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按划拨方式供地。建议五棵树村委会提供划拨用地相关资料,按划拨供地程序组织供地。
三、下步工作方向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县自然资源局将配合五棵树村做好用地手续办理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李忠全,0871-67796979)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