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9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9号建议
答复的函
王明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石林县实施乡村振兴促产业发展,面临的土地规划合理利用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即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是21世纪以来第18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意见》指出要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确村庄布局分类。积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对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尽快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编制村庄规划要立足现有基础,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加强村庄风貌引导,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您的建议有利于理清村庄发展思路,明确乡村振兴各项任务优先序,做到发展有遵循、建设有抓手;有利于统筹安排各类资源,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快补齐乡村发展短板;有利于通过科学设计和合理布局,优化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利于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在石林县各层级规划(总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我们也对土地规划合理利用作了相关研究。目前,《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石林县86个行政村“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也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规划体系已初步构建完成。乡村振兴产业用地主要通过“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来进行管控。
一、村庄规划实施的政策环境
村庄规划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村庄规划的调整、修改等相关政策、制度已经公布实施,即《云南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管理规则(试行)》,村庄规划已进入可以依法进行调整的时期。乡村在未来发展中,如确定面临发展需求需要对土地用途、规模等进行调整的,只要能满足相关条件,我们将积极协助开展村庄规划的修改调整工作。
二、村庄规划的性质、法律作用及调整须遵循的原则
《云南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依法依规按本规则开展规划动态调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主体,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动态调整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好规划调整技术工作。
三、村庄规划动态调整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村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用地结构等产生重大影响,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一)上位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村庄类型等)、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规划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四)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或增减挂钩建新,确需修改规划的;(六)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云南省传统村落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因保护发展要求确需修改规划的;(七)经体检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村建设用地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治实现用地布局优化和用途调整。主要的政策工具是村庄规划﹢增减挂钩﹢土地整治。
(二)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要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发展需求,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市县要统筹乡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合理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合理布局。
(三)统筹县、乡镇、村国土空间布局。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统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开发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促进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
下一步,自然资源局将指导好各乡镇(街道)开展好村庄规划调整相关工作,做好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规划要素保障,通过科学设计和合理布局,促进土地规划合理利用。
感谢您对石林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易安冉,0871-67783360)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