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422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建议》提案收悉,现作答复如下:
一、提案的主要内容
您的提案客观分析了当前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一是建立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二是促进制度衔接融合;三是探索建立应急支出机制;四是强化多元宣传。
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2010年10月,石林县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工作。201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石林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底,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75万人,月领取待遇人数3.92万人,参保人员人均待遇307.82元/月(含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生活费),基本实现了全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初步实现了城乡居民参保对象“老有所养、体面生活”兜底性、普惠性保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77号 ),石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到龄符合条件的月待遇领取标准由基础养老金(中央+省+市+县)+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利息)/139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现行标准为中央基础养老金123元,省级基础养老金20元,市级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县级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合计163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缴费不同档次因人而异。其中,对于年满65周岁的待遇领取人,自年满65周岁的次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市县两级财政每月分别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三、提案办理结果及下步工作计划
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中,中央基础养老金为主体,占目前基础养老金总额的75%。自2010年以来,石林县基础养老金累计提标10次,从55元/月提高到现行163元/月,提标幅度296%,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从55元提高到123元,省级基础养老金从0元提高到20元,市级基础养老金从0元提高到10元,县级基础养老金从0元提高到10元。近三年中,2023年7月提标20元,2024年7月提标20元,今年3月5日李强总理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提高20元,实现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三年三连涨”,国家改革发展成果将更进一步惠及到全县参保群众。
经与昆明市各县(市)区县级加发基础养老金标准横向对比,除五华、盘龙、官渡、安宁略高外,目前我县执行的县级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月与其他各县(市)区标准水平一致,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基本匹配。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基础养老金提标惠民政策措施,积极履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职责,确保国家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到全县参保群众。同时,我局将密切关注各县(市)区保障标准水平变动情况,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对接协调,做好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保障工作。对提案中提出的关于促进制度衔接融合、探索建立应急支出机制、强化多元宣传等其他宝贵工作建议,我局将通过积极向上级反映汇报、加强业务经办培训、探索创新宣传方式等形式,进一步改进、完善工作方式和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切实用心、用情、用力把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工作办好、办实。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王崟荭 0871-67745981)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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