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1-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1-1号
被处罚人:陈** 性别:男 年龄: 49 岁 身份证号:5301261975072*****
家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阿怒山村委会阿怒山村 邮政编码:652200 联系电话:1388****698
所在单位: 昆明腾元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阿怒山村委会阿怒山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昆明腾元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你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5〕88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5〕88号);证据二:陈**、陈**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