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1号
被处罚单位:昆明腾元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N87****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阿怒山村委会阿怒山村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88****6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昆明腾元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你公司存在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5〕88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5〕88号);证据二:陈**、陈**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69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