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0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0号
被处罚人: 李** 性别: 男 年龄: 37 身份证号: 5325******01292613
家庭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小花园片区14号
邮政编码: 652400
联系电话: 183*****690 所在单位:石林县石泸加油站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圭山镇老厂县乡公路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石泸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 责人李**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5〕8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5〕80号);证据二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图片证据收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部分第1条的规定(一)安全生产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第1违法行为“裁量档次轻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你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20195090264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 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