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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506-100145 主题分类: 涉农补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6-30 15:07
名 称: 石林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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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30 15:0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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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的公告

各购机者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5〕1号)《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2025-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农通〔2025〕3号)的规定,购机者申请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并应符合下列补贴申请条件。

二、补贴申请条件

1.购机者应当由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2.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有相对健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4.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5.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6.已完成不少于2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7.提供社会保障卡账号(个人购机者)、对公账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其他它材料

三、申请材料

购机者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到石林县农机服务中心办理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购机者身份证(个人)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份);

2.购机发票复印件2份);

3.社会保障卡账号(个人购机者)、对公账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复印件2份);

4.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

5.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2份);

6.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相关材料(2份);

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材料(可网络截图)2份);

8.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复印件2份);

9.不少于200亩(含)的作业量凭证(如:作业合同或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购机者,登陆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补贴申请信息

咨询电话:0871-67796879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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