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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505-994361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5-29 15:15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2025年促进旅居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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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2025年促进旅居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29 15:1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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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2025促进旅居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2025年促进旅居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528

(此件公开发布)


石林彝族自治县

2025年促进旅居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文旅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擦亮“天然氧吧·旅居石林”品牌,根据《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县推动旅居产业发展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5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石林县2025年促进旅居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对连续旅居1个月的非云南户籍人员,经审核后,可享会员优惠价80/张办理石林旅游特惠年卡(不含景区电动车票),会员可享受一年内无限次游览石林风景区、乃古石林风景区、长湖风景区,还可享受免费游览国药博览园(杏林大观园)。对在石林旅居时间达2个月以上的人员,经审核后,可享受一年内免门票(不含景区电动车票)游览石林风景区、乃古石林风景区、长湖风景区、国药博览园(杏林大观园)优惠政策,鼓励其他景区(景点)针对旅居客群出台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石林管理局、杏林大观园

配合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石林旅游集团

第二条 65周岁以上旅居人员,经审核后,乘坐公交车时享受本地老年人同等减免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第三条 旅居达3个月及以上人员,本人到属地基层医疗机构申请,由乡镇(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将其纳入健康管理,按老年人、孕产妇、06岁儿童、慢性病患者等分类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就医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直接结算报销。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

第四条 支持发展多业态旅居产业,对旅居产业市场主体首次投产升规,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奖励,单个市场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第五条  年度引进旅居石林游客在5万人次及以上的市场主体,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在石林本地新注册的市场主体,且年度引进旅居石林游客1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第六条 鼓励开发乡村+旅居”“城镇+旅居”“度假+旅居”“医养+旅居”“养老+旅居”“文艺+旅居”“体育+旅居”、房车营地等多业态旅居项目年度新入库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第七条  年内创建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旅居品牌的创建(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第八条  石林县内注册的市场主体内到客源地举办旅居主题推介活动超3场且当年累计引流超5万人次,每场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备一定社交媒体影响力(平台粉丝量5000人的),及专业背景的旅居自媒体个人(团队),经审核后,可免费进入石林县内各A级旅游景区推介石林旅居。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石林管理局、县财政局、石林旅游集团

第九条  鼓励各级非遗工坊开发彝族刺绣、大三弦制作等“旅居+非遗”体验项目,年度接待体验游客超3000人次的,给予5000元运营奖励;年度接待体验游客超1万人次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运营奖励。

牵头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条  允许利用闲置宅基地、住房(包括农村自建房、商品房、集体用房)用于旅居业务经营服务,实行“备案承诺+并联审批+负面清单”极简办理流程。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公安局

第十一条  对共享民宿、房车营地等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备案承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十二条  推行“旅居服务标准化认证”,根据《石林旅居服务品质标准》,对旅居服务主体开展品质等级评定,通过认证的企业可在官方平台标注推荐标识,并纳入重点宣传名录。

牵头单位:县旅居协会、县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第十三条  旅居人员进入老年大学、老干部活动中心、图书馆、文化馆、非遗展示馆等公共服务场所,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四条  设立“旅居综合服务窗口”,充分运用和拓展省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开办企业”“开办民宿”一件事等,指导帮助旅居企业实现证照高效办理。

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0251231。对符合奖补政策的主体由其提出申请后兑现奖补,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奖补资金的最高额进行奖补,不重复奖补。政策措施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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