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打击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打击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人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
(一)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失联、失踪、死亡,受刑罚制裁且被收监执行等情形的。
(二)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生失联、失踪、死亡、受刑罚制裁且被收监执行、被收养、配偶再婚、就业、应征服兵役等情形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失联、失踪、死亡、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四)以隐瞒事实,伪造、编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手段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一)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
(二)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
(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也不得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
(四)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但不得全额重复领取,多领的待遇应予以退回;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得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六)符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丧葬补助金。
(七)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四、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含死亡、服刑、在押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暂停其待遇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责任(用人)单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对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及补发待遇手续;对确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按政策规定停发其待遇,终止领取待遇资格。若因责任(用人)单位履职不到位,未按时上报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人员的情形,造成多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责任(用人)单位负责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若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停发待遇,造成多领、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个人出现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要求追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事人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的待遇;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申请并签订分期或抵扣等协议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当事人拒不退回、不履行协议、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责任(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单位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对离退休干部开展1次走访,做到登门见人、不漏一人。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责任(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对不重视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工作落实不力,导致离退休干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情况的单位及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责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自出现应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足额退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欺诈骗保严惩不贷,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一)来信举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邮编:652200,信封注明“群众身边问题举报”。
(二)来访举报:石林彝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中心、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石林南路302号)。
(三)电话举报:
石林彝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中心,0871—67796587;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0871—67791276。
来访举报、电话举报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实事求是、内容具体。鼓励实名提供线索,注明反映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核实,我们将对反映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涉嫌违法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附件:
涉嫌违法违规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规定,对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资格认证工作流程的通知》第十一条:离退休(职)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向现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现管理单位及时报送负责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