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8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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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全县矿业权人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
2 | 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全县矿业权人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该省级地方性法规已于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 | |
3 | (1)要求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