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石林县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逾期未年审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石林县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我局将依法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逾期未年审车辆《道路运输证》给予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25年4月23日—6月6日,共计45天。公告期限内请涉及的经营者、车辆所有人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在公告期结束后给予注销。详细名单见附件。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已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否则将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业务办理地址:石林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县交通运输局业务窗口C14—C16。联系电话:0871—67746821。
特此公告。
附件1:石林县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附件2:石林县逾期未年审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明细表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