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8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8号
被处罚单位: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MA6PHL0004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寨海小黑箐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超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4****432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县寨黑小黑箐饰面用石灰岩矿安全检查时,发现你矿一采区西北部开采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栏,一采区南部采掘面开采台阶过高,责令你企业于2025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成。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矿复查时发现一采区西北部开采平台未设置安全防护栏,一采区南部采掘面开采台阶过高2处隐患仍未整改,你企业未采取措施整改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5〕第(41)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5〕第(4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石)应急复查〔2025〕第(41)号);证据二:余*超、王*鸿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6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处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4月 2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