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7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7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县王绍祥木材加工厂
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办事处北大村海子水库(老加油站)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52****872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王绍祥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128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12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石)应急现记〔2024〕128号);证据二:李**1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裁量阶次A项“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 4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