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劳人仲字〔2025〕9号案件裁决公告
昆明居林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吉云春诉昆明居林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院已受理,案件号为石劳人仲字〔2025〕9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2025年3月31日本院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石劳人仲字〔2025〕9号裁决书,2025年4月2日该邮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贵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非终局裁决,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劳动者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