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5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5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马丽云烟花爆竹经销点
地址: 石林县板桥街道板桥居民委员会马街83号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 职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联系电话:183****966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调取视频监控发现石林马丽云烟花爆竹经销点存在下列问题:2025年1月21日,石林马丽云烟花爆竹经销点经营面积为41平方米,变更经营场所在铺面外摆摊销售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二:马丽云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图片证据收集。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石林马丽云烟花爆竹经销点处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 2月 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