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5〕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绿谣百货店
地址: 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乌村委会下赵公庄村23号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职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联系电话:159****124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乌村委会下赵公庄村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下列问题:石林绿谣百货店仓库阁楼存放大西炮6件、中西炮9件、小西炮5件、擦炮类20件、礼花类20件、鞭炮类6件,石林绿谣百货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据二:曹艳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图片证据收集。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减轻处罚记录》的规定,决定给予石林绿谣百货店责令停止销售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处8000元(捌仟元整)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 1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