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4年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
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报送2024年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通告
各经营主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主体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石林县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报送时间
年报时间: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1.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模块的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端口进行填报。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http://gsxt.ynaic.gov.cn)报送。
(二)个体工商户
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1.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模块的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端口进行填报。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或者http://gsxt.ynaic.gov.cn)报送。
3.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市场主体智能化开办”小程序报送。
4.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已报送并公示2024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在2025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进行更正。
(二)报送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取部分经营主体核查公示信息。
六、咨询电话
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1—67796815
鹿阜市场监管所:0871—67796354
产业园区市场监管所:0871—67794139
石林景区市场监管所:0871—67711453
石林(西街口)市场监管所:0871—67701334
板桥(大可)市场监管所:0871—67742642
圭山市场监管所:0871—67731023
长湖市场监管所:0871—67783315
特此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