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石劳人仲字〔2025〕2号案件裁决公告
昆明明亮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时红丽诉昆明明亮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本院已受理,案件号为石劳人仲字〔2025〕2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2025年1月6日本院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石劳人仲字〔2025〕2号裁决书,2025年1月14日该邮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贵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非终局裁决,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劳动者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