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石林彝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31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推动规范全县临时救助工作、推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作出统一安排。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办法》内容,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加快构建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解决好临时救助基层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昆明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等政策文件,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实际,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从总则、救助对象分类和范围、救助方式与标准、资金筹集与使用、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其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出台文件的依据、救助的目的、各级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等。第二章救助对象分类和范围,明确了救助对象情形及分类、范围,根据救助类型,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将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4类。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刚性支出予以明确,重点突出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和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等内容。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明确了救助要求、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和资金发放渠道等,强调临时救助可通过现金和实物方式进行发放。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县民政局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办理。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重点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根据急难情况和支出情况,对救助分类和计算标准、救助金额进行了细化,真正体现了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安排、调节和补充,严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救助金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局审批权限。第五章办理程序,明确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审批办理时间及终止临时救助程序作了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和社会舆论监督进行了明确。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解释权、文件出台时间和有效期,《实施办法》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等内容。
三、主要特点
(一)内容完整合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出台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内容既涵盖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又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化和充实,确保了政策的完整性、延续性和合规性。
(二)政策紧密衔接。《实施办法》紧密结合现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政策之间实现紧密衔接,特别是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方面,和低收入人口认定规定相统一,切实增强基层可操作性,最大限度为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提供便利。
(三)制度突破创新。《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和基层意见建议,细化了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情形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刚性支出等内容,在对重大疾病患者医前实施急难救助、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以及取消民主评议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进一步优化办理环节、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进告知承诺制,凸显临时救助的普惠性和便捷性,有力提高救助及时性,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四)程序便捷规范。系统规范支出型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细化具体工作措施。结合“一卡通”平台资金发放要求,规定除1000元以下急难型小额救助可采取现金发放外,临时救助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至救助对象账户,减少发放的中间环节,规范发放程序。
四、突破创新
(一)优化完善认定条件。将家庭刚性支出计算时限从原来的“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延长到“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与《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时间保持一致,以年度计算家庭刚性支出更加合理,进一步放宽对象认定条件。
(二)合理提高审批额度。进一步提高了乡镇(街道)审批额度,乡镇(街道)审批额度由3000元提高到10000元。按照2019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印发的76号文件规定,单次临时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乡镇(街道)按程序和规定审批。此次规定:“单次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救助类型和救助计算标准按程序和规定研究后审核确认;单次救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局按程序和计算标准审核确认。”
(三)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将支出型申请对象收入状况由原来“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修改为“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救助的覆盖面。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对象,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直接认定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与《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低收入人口覆盖面一致,落实救助更加便捷高效。
(四)严格执行救助政策。按照2018年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石政发〔2018〕2号)文件规定:“因病个人承担的自付费用不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不予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从事或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的;(二)在监狱服刑、戒毒机构戒毒的人员;(三)有劳动能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四)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有赡(扶、抚)养能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在本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将上述内容删除,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