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石劳人仲字〔2024〕90-92号案件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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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旭锋、宋朋锐、张丽荣诉云南长城紫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院已受理,案件号为石劳人仲字〔2024〕90-92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2024年12月27日本院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石劳人仲字〔2024〕90-92号裁决书,2024年12月30日该邮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贵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非终局裁决,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劳动者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视为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