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第一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第一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祭扫、纪念活动,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传承红色基因、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经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石林县大哨烈士陵园、石林县革命烈士纪念塔、张秀芬烈士塑像确定为石林县第一批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基本情况
(一)大哨烈士陵园,位于鹿阜街道大哨村委会大哨村外。2003年在原边纵老战士的建议下,县民政局以1986年形成的护三团烈士墓为基础修建大哨烈士陵园,现陵园内集中安葬18名烈士,为市级国防教育基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石林县革命烈士纪念塔,位于鹿阜街道双龙广场,1955年省民政厅同意路南县建立一座革命烈士纪念塔,1956年动工,1957年12月竣工。革命烈士纪念塔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施包括:革命烈士纪念塔、英雄烈士雕塑、石林县英烈榜等塔,属于开放性烈士纪念设施。
(三)张秀芬烈士塑像,位于鹿阜街道双龙公园内。1993年5月27日1时20分,张秀芬因抢救落水儿童不幸以身殉职,时年46岁。1994年9月,石林县人民政府为纪念表彰张秀芬烈士“数载年凡默默吐尽春蚕丝,一朝危难烁烁闪尽蜡烛光”的大无畏精神,在石林县双龙公园内修建了“张秀芬烈士”塑像。
二、保护范围
石林县第一批县级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石林县大哨烈士陵园、石林县革命烈士纪念塔、张秀芬烈士塑像,以现状为准划定保护范围。
大哨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带
石林县革命烈士纪念塔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带
张秀芬烈士塑像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带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个人、团体及单位不得出现侵占土地、损坏纪念设施、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及安葬非烈士人员等行为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监督联系电话: 0871-67790081
地址:石林县阿诗玛南路199号(石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