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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11-93108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18 11:20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6号
文号: 关键字: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11:20 浏览次数:30
字号:[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6号

被处罚单位:             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老挖村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峰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6****480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磐亿建材有限公司乃拉扎布大理石矿安全检查时,发现你矿北采区南部正在进行采矿作业,其安全设施设计设计的采区为矿山北采区,采区的开采范围及规模发生变更,导致采场基本安全设施(运输道路)发生改变,你矿存在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130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管责改字〔2024〕130号);证据二:陈*峰、吴*涛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第十五条第(一)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二十九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11 1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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