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5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 石林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绿水塘村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宇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8****816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县万箐冲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安全检查时,发现你企业1名电工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129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129号);证据二:王*宇、赵*福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开具出来的缴款书的20位缴款码缴入国家金库石林县支库,不使用缴款码将导致资金退回,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1月 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