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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11-924149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05 09:53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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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发布时间:2024-11-05 09:53 浏览次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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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关于公布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通过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审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局联系。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2024115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县人民政府于2019731日印发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石政规〔201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五年来,为规范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乡村治理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该《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现阶段对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要求。为使《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更具科学化、民主化、可操作性,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政府令第212)、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089精神和要求,决定举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于20241014日上午9:30,在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六楼大会议室举行。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委员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听证主持人:毕学林(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记录人:郭磊(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管理站农艺师)、杨亚萍(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管理站经济师);监察人:杨林级(石林彝族自治县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昂学英(石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副局长);听证委员:毕学林(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朱林(石林彝族自治县委组织部四级主任科员)、王俊杰(石林彝族自治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股长)、赵敏宏(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确权管理科负责人)、赵倩(石林彝族自治县财政局会计监督科职员)、李波(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管理站站长)、王兆斌(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管理站高级经济师);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赵建平(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主任、县人大代表)、黄金瑶(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协委员)、徐立伟(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县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王仕军(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监管科负责人)、曾月成(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副处长)、林红仙(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彭丽(县教育体育局财务基建科负责人)、吴芮芮(鹿阜街道经济发展办农经负责人)、唐志伟(鹿阜街道南门社区书记、主任)、杨云春(鹿阜街道小乐台旧社区书记、主任)、周泽坤(石林街道经济发展办农经负责人)、沈艳聪(石林街道和摩站村委会和摩站村民小组组长)、韩艳霞(板桥街道经济发展办农经负责人)、韩永云(板桥街道者乌龙村委会书记、主任)、李洋(长湖镇经济发展办农经负责人)、金志华(长湖镇祖莫村委会祖莫第五村民小组组长)、金梅芳(圭山镇经济发展办农经负责人)、汪红明(圭山镇水补衣村委会书记、主任)、虎进(西街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高祥云(西街口镇经济发展办农经负责人)、汤腾(大可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赵艳能(大可乡经济发展办农经负责人)、孟学林(大可乡大可村委会副主任)、赵俞周(大可乡大可村委会大可村民小组组长)。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本次听证会上听证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共17条,经归纳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议对文本个别条款顺序结构作局部调整完善。

(二)因乡镇机构综合改革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名称变更、职责调整和代管村组集体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问题,建议作统一明确。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合同的履行和项目的招投标、竣工交付以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限额方面,建议作进一步细化规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发票开具及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特别规定、税收优惠等方面是否可以再作细化规定。

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针对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发言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县级层面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行业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指导性、普适性。因各乡镇、街道,各社区、村组区位优势、资源凛赋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较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有强有弱,《管理办法》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规定得过细繁琐。《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各乡镇、街道,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沟通,对合理化意见建议积极采纳,吸收融入修改文本;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意见建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不具有普适性的个别意见建议,作解释说明。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通过各位听证代表的集思广益、建言献策,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认真进行逐条分析,针对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上述归纳总结的四个方面合理化意见建议,将作进一步分析研究,融入相关条款,使该《管理办法》的文本结构更趋合理,条款内容更加充实完善,工作指导方向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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