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004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004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云南良仕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商业街*幢*单元*号 邮政编码: 650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39****222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2月1日12时许,位于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街道绿芳塘水库旁1号的石林铂晟假日酒店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云南良仕丰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证据二:杨**、赵**的陈述,马**、何*等人的证人证言;证据三: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电子证据和鉴定意见等材料;证据四:石林铂晟假日酒店“2·0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证据五: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根据听证会形成的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云南良仕丰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20195090264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 (印章)
2024年 10月 25日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