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4-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4-2号
被处罚人: 贾*林 性别: 男 年龄: 57 身份证号:5301********100017
家庭住址: 石林县水岸星城32-1单元301 邮政编码: 652200
联系电话: 139****4034 所在单位: 石林县老贾氧气供应点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长湖路大屯村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 月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老贾氧气供应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氧气供应点存在下列问题:石林县老贾氧气供应点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代购代销(批发、无仓储),在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储存的氩气空瓶6瓶。我局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第121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第121号),责令将储存的6瓶氩气空瓶进行清理。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氧气供应点复查时,发现该氧气供应点仍有2瓶氩气空瓶未进行清理。该氧气供应点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12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121号);证据二:贾*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图片证据收集,现场照片2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决定对石林县老贾氧气供应点主要负责人贾志林处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 10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