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建设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建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规〔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宅基地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石林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三)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
(五)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指引(试行)〉和〈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云建村〔2022〕153号)。
(六)《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宅基地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建通〔2023〕82号)。
(八)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农通〔2023〕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用七条条文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第二章“用地安全管理”,用三条条文明确禁止建房的区域、建房报批程序、确定建房位置。第三章“规划设计安全管理”,用六条条文规范明确规划、设计要求。第四章“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用十六条条文明确风貌管控、施工工匠资质、建设主体责任、开工报告手续办理及建设施工过程安全责任管理。第五章“竣工验收管理”,用六条条文明确主体工作完成申请验收的程序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房屋质量保修年限。第六章“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用四条条文明确对房屋改建需出具的资料、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审核备案及用作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部门。第七章“监督管理”,用六条条文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共一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及施行日期。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建造、自行管理的房屋,包括拆除重建、改扩建、新建、异地重建、继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宗国有土地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执行时间
《办法(试行)》公布日期是2024年10月23日,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施行日期是2024年11月23日,有效期到2027年11月23日。试行期间上位法或上级文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建房建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