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s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5076-202410-910332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0-17 11:33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4-10-17 11:33 浏览次数:8
字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当事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时间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

执行结果

专业

1

李娟娟

李娟娟非医师行医

2024.09.11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罚款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2)执行结果: 完全履行

医疗卫生

2

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堡子村委会卫生所堡子后街医疗服务点

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堡子村委会卫生所堡子后街医疗服务点违反医疗文书相关管理规定

2024.09.11

定性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

罚款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2)执行结果: 完全履行

医疗卫生

3

石林彝康医院有限公司

石林彝康医院有限公司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2024.09.03

定性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警告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2)执行结果: 完全履行

传染病防治

4

石林海馨保健馆

石林海馨保健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祝福(姓名)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024.07.31

定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

罚款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2)执行结果: 完全履行

公共场所

5

石林良缘宾馆

石林良缘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024.07.31

定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警告

罚款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2)执行结果: 完全履行

公共场所

6

石林云宴雅阁客栈

石林云宴雅阁客栈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宋来兵(姓名)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024.08.15

定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

罚款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2)执行结果: 完全履行

公共场所

7

石林景明客栈

石林景明客栈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024.08.23

定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警告

罚款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2)执行结果: 完全履行

公共场所

8

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小学

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中心学校(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小学)教室采光照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024.09.11

定性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警告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2)执行结果: 完全履行

学校卫生

9

石林恒辉 汽车修理厂

石林恒辉汽车修理厂存在未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2024.04.02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警告

自觉履行

职业卫生

10

石林家和 燃气有限公司

石林家和燃气有限公司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未对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024.05.21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警告

罚款

自觉履行

职业卫生


友情链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7796695 邮箱:slxxgk@qq.com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