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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10-90914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0-08 10:35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3-3号
文号: 关键字: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3-3号

发布时间:2024-10-08 10:3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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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3-3号

被处罚人: 杨*明 性别: 年龄: 54  身份证号: 530126******181218  

家庭住址: 石林县西街口镇雨布宜村委会大雨布宜村68号 邮政编码:   652200  

联系电话:1388****352所在单位: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采点负责人  

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寨海小黑箐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县寨黑小黑箐饰面用石灰岩矿安全检查时,发现你矿基建平台推进工作进度缓慢,并且有超出基建范围的地表剥离区域,我局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第(105)号)和《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字〔2024〕第(105)号),责令你矿立即停止超出基建范围的剥离工作。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矿复查时,发现你采点未停止超基建范围的剥离工作。你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第(105)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第(10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石)应急复查〔2024〕第(105)号);证据二:余*超、王*鸿等7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群记录;证据四:现场照片5张。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第一部分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对你  给予警告,并处4900元(肆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20******264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0月 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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