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庆”期间节令食品等重点领域广告行为合规提示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和谐的广告市场环境,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2024“国庆”将至,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重点领域“国庆”期间广告发布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二、不得借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严禁使用“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
四、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
五、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各类卖惨、炫富、歪曲历史、恶搞经典、恶搞英雄先烈、恶俗营销、违法违规使用奥林匹克、亚运会标志标识等不良宣传内容。
六、不得在餐券等商品广告中对所涉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制作成分和含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软色情”不良内容来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等无底线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八、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歧视等内容。
九、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十、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十一、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相关主体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维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