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2号
被处罚单位: 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寨海小黑箐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超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84****432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寨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林县寨黑小黑箐饰面用石灰岩矿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你矿张*树采点临崖面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栏,责令企业于2024年8月26日前整改完成。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矿复查时发现张*树采点临崖面仍未设置安全防护栏,你企业存在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第(101)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第(10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石)应急复查〔2024〕第(101)号);证据二:余*超、王*鸿、张*树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二部分第(一)类安全生产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第30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处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20
******64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9月 12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