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资格告知书
关于取消云南石林阿诗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竞得人资格的处理决定书
云南石林阿诗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0日,我局作为出让人与受托人云南骏宇拍卖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共同签订《石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载明:现出让方与竞得人正式确认,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期限内,竞得人以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35200000元)的报价,成为本次出让地块中编号为石林县2020026号、石林县2020027号、石林县2020028号、石林县2020029号、石林县2020030号、石林县2020031号、石林县2020032号地块的最高报价,取得该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承诺,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个日历日内,支付全部土地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以及竞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均被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
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以来,你公司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清剩余土地价款,且经我局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成交确认书》的上述约定,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决定取消你公司石林县2020026、2020027、2020028、2020029、2020030、2020031、2020032号7个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资格,且竞买保证金2703万元不予退还。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