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39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39号建议
答复的函
段正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村级事务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村级组织减负增效,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县民政局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云办发〔2023〕86号)和《昆明市民政局、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中共昆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石林县实际,草拟了《石林县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和“5个配套指导目录”,并向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乡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12月20日与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三部门联发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
二、办理情况
(一)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承当的工作事务,切实减轻村级自治组织负担,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县民政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系统梳理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农村基层群团组织等各类组织的职责任务,健全完善了《石林县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试行 )》和《石林县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作为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和承担党政群机构工作任务的依据。目前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共计49项,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58项。
三、下步工作计划
县民政局将配合县委社会工作部开展的规范村级事务,建立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依法厘清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权责边界,指导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参照《石林县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 (试行 )》、《石林县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和协助服务事项。对不属于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范畴的事项,确需村级组织协助配合的,要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经费保障;明确乡镇(街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级组织工作的具体内容、范围、程序和形式,实现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和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衔接。
感谢您对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韩云娟,0871-67790092)
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7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