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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08-890520 主题分类: 2024年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8-12 16:04
名 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02号 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关键字: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02号 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8-12 16:0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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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彦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停车收费停车场点管理的建议”我单位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组织设施。”第三章 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商事登记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经营服务者的基本信息;(二)场地权属材料;(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专业管理人员名单、设施设备清单、验收合格、信息化管理方案等有关资料;
(四)停车场经营、服务、安全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使用特种设备的,还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六)利用居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管理方案。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根据片区路网、动静态交通运行状况提出辖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初步设置方案,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论证研究同意后,依法组织公示和设置。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设置。初步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设置泊位道路的名称、产权、性质、设置范围、方式和管理时段等内容;(二)公开征求沿线单位及居民代表意见的情况。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设置。”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辖区人民政府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适时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者、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会加强对停车收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杨小东,0871-67796815)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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