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答复的函
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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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自然资函〔2024〕20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22号
建议答复的函
普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彝族第一村内32亩预留地及老年活动中心土地用地属性问题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彝族第一村480亩建设用地作为五棵树村搬迁安置用地,其中32亩为预留建设用地。由于村内无大型停车场,阻碍了五棵树村乡村旅游的发展,影响了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目标。现五棵树村委会准备将32亩预留建设用地改建为停车场,但在推进工作中发现32亩预留建设用地其图斑已变更为一般耕地,无法建设停车场。导致我村乡村旅游发展不能进一步推进。
位于五棵树村新村北面篮球场后方的已征收国有土地面积为896.08平方米,在五棵树村推进老年活动中心过重中发现图斑已变更为一般耕地,无法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导致五棵树村没有老年人的活动场所。
经核实以上所提两个地块位于彝族第一村(五棵树村搬迁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该项目2007年4月经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昆发改投资〔2007〕218号),项目用地2007年6月经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昆国土资预〔2007〕48号),并于2007年12月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复〔2007〕407号)批准26.8461公顷(402.692亩)作为石林县五棵树村搬迁安置用地。2011年7月经县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按划拨方式供地,将93.788亩划拨给李国有等423户村民作为住宅用地,将25.127亩划拨给石林镇五棵树村民委员会作为公共设施用地。您所提及的两个地块可以按划拨供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吴云波 0871-67796979)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