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98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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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自然资函〔2024〕19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98号
建议答复的函
苗林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石林县自然资源局帮助把大屯社区苹果园地块土地性质调成建设用地,让社区充分利用此地块实现集体经济收入最大化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将办理责任落实到承办责任领导和部门,经组织专题研究,积极与您对建议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并于7月11日与您座谈面商,达成一致。
二、关于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答复
(一)关于“大屯社区苹果园属于社区集体资产,20年前因租给居民管理使用,为了能产生收益,未经村委会同意,被居民私自种上桉树,并办理了林权证,2020年租期已满,由社区收回,桉树已被承租居民砍伐,因为该地块被他办理了林权证,所以不能开发利用,导致该土地至今一直闲置。”我局的办理意见是:因您未能提供办理林权证、采伐许可证的情况,建议进一步咨询县林草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该土地与居民群众无土地纠纷,又坐落在公路边,交通便利,为壮大社区集体经济,建议石林县自然资源局帮助把此地块土地性质调成建设用地,让社区充分利用此地块实现集体经济收入最大化。”我局的办理意见是:一是经查询,地块位于石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在石林县南城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用途为居住用地。二是经实地核实,叠加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分析,该地块涉及地类为水浇地、乔木林地、果园、旱地、设施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及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定,待收集完成报批所需资料及足额筹集报批所需费用后,我局将按程序组件上报审批。
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赵敏宏 0871-67796567)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