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2号建议答复的函
A类
公开
石自然资函〔2024〕15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2号
建议答复的函
李文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砂地居民小组安置用地18.3亩使用手续办理相关事宜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因城市建设需要,2008年,县政府对鹿阜街道办事处大乐台旧砂地居民小组集体土地施行统一征用,征地面积23.751亩,其中水田20.998亩(9万元/亩),旱地2.753亩(4.5万元/亩),合计征地费2013705.00元。根据当时政策要求,需向砂地居民小组集体预留安置用地20亩,此预留安置用地按12.7万元/亩(征地费9万元/亩,青苗费2万元/亩、手续费1.7万元/亩)从征地费中扣除,应扣除费用合计2540000.00元。2008年 县自然资源局向村集体拨付征地首付款15000000.00元。县人民政府最终实际安置砂地居民小组土地面积18.30亩,位于上海新天地花园小区后门正对面。2010年1月18日县自然资源局按12.7万元/亩(征地费9万元/亩,青苗费2万元/亩、手续费1.7万元/亩)向该居民小组退还未安置1.70亩土地费215900.00元。
砂地居民小组18.30亩集体预留安置用地,因集体组织经济困难,无法按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土地划拨费用处于闲置。长期以来,为配合石林卫生县城、文明县城等创建活动,居民小组在地块上打围墙、垃圾清理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经济负担承重,地块上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收益。为此希望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专项处理砂地居民小组18.30亩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用地手续,解决遗留问题。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为圆满完成《建议》办理,我局经过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并做了大量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于2024年5月17日,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和社区干部座谈后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县自然资源局还应按征地时的安置地标准向砂地居民小组支付应付未付18.30亩费用2324100.00元,征地时的安置地标准是12.7万元/亩(征地费9万元/亩,青苗费2万元/亩、手续费1.7万元/亩)。此费用待上级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二)砂地居民小组本着有多少能力办多少事的原则,向自然资源部门分期申请划拨用地,将上述2324100.00元款项按土地划拨标准折合成用地面积,取得部分安置地合法用地后,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待资金回笼后再重新申请划拨剩余土地,直至18.30亩安置地全部划拨到位。这样既解决了村集体没有资金的问题,又完成了项目建设,为集体经济增加收益。
三、下步工作方向
县自然资源局将一如既往重视和支持全县社区和村(居)民小组自然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关于砂地居民小组安置用地18.3亩使用手续办理相关事宜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配合县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范永刚 0871-67796979)
石林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