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 石林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大可乡波落黑村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惠**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8***1551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石材有限公司大波落黑高石头大理石矿安全检查时,发现你矿未按规定设置截水沟。你矿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截水沟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第(83)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字〔2024〕第(83)号);证据二:杨磊、王稳林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第三部分第六条第(十三)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090264***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 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