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上半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石林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上半年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 | 执行结果 | 专业 |
1 | 石林新型牙科诊所 | 石林新型牙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2024.05.11 | 定性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2 | 张玉珠 | 张玉珠非医师行医 | 2024.06.07 |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3 | 石林蕙萍诊所 | 石林蕙萍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2024.05.22 | 定性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4 | 黄学智 | 黄学智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 2024.05.22 |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 罚款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5 | 石林潘冲全诊所 | 石林潘冲全诊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 2024.06.19 | 定性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处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警告 罚款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传染病防治 |
6 | 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大屯村委会卫生室 | 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大屯村委会卫生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 2024.06.24 | 定性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处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警告 罚款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传染病防治 |
7 | 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办事处矣马伴村委会卫生室 | 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街道办事处矣马伴村委会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 2024.06.14 | 定性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传染病防治 |
8 | 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新木凹村委会小学 | 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中心学校(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中心学校新木凹小学)教室照明和黑板灯设置不符号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 2024.04.16 | 定性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警告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学校卫生 |
9 | 石林县桔子酒店 | 石林县桔子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2024.05.24 | 定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 罚款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公共场所 |
10 | 石林县喜客隆超市(个人独资) | 石林县喜客隆超市(个人独资)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2024.05.24 | 定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 罚款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公共场所 |
11 | 石林安洁清洁消毒服务中心 | 石林安洁清洁消毒服务中心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 | 2024.04.29 |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警告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12 | 昆明伟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昆明伟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 2024.07.03 | 定性依据:《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处理依据:《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罚款 | (1)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 生活饮用水 |
13 | 石林恒辉汽车修理厂 | 石林恒辉汽车修理厂存在未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 2024.04.02 |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警告 | 自觉履行 | 职业 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