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0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10号
被处罚单位: 石林创石碎石厂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西街口镇绿水塘村委会寨海村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9****676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创石碎石厂安全检查时,发现你企业1名电工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你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第(88)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第(88)号);证据二:张清、杨国全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20********4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 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