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9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9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县宏利木材加工厂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路美邑村委会白沙地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36*****02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县宏利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75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75号);证据二:余*1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据四: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隐患排查专家意见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20*********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7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