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告〔2024〕8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告〔2024〕8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阿乌村委会老长坡村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398****55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红兴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脱硫塔出入口处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70号)、《责令改正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70号);证据二:朱**1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据四: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隐患排查专家意见表。(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和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5020********4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 7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