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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5076-202408-89007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7-17 15:39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7 号
文号: 关键字: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7 号

发布时间:2024-07-17 15:39 浏览次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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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应急罚〔20247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石林中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板桥加油站 地址: 石林县板桥街道板桥社区碧落甸村岔口 邮政编码: 65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65880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7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林中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板桥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问题:石林中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板 桥加油站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476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476 号);证据二念某某的 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图片证据收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2022 版)》(一)安全生产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第 9 违法行为 “裁量档次轻微,适用情形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数在 5 人以上 10 人(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 10%-15%),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石林中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板桥加油站处 16000 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25020********43831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 7 1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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