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文书 许可决定书 (石)应急决〔2024〕第 31 号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文书
许可决定书 (石)应急决〔2024〕第 31 号
当事人基 本情况 名 称 石林县大可乡农机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 毕**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大可 村 联系电话 13608****99 许可种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发 许可决定 及法律依 据 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 石林县 大可乡农机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发的申请 ,本单位已 于 2024 年 7 月 4 日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有效期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7 年 7 月 14 日。 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你(单位)颁发行政 许可证件,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到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领取。
石林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