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石林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4年石林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站、队):
为加强对排污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 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23 年度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昆双随机办发〔2024〕1 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便函〔2024〕698 号),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度石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石市监办发〔2024〕1 号),结合2024 年昆明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正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管理创新,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二、组织领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任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事务工作;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效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出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双随机监管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抽查事项及比例
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便函〔2024〕698 号),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度石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石市监办发〔2024〕1 号)要求,我局共承担2个部分随机抽查任务。一是2024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6项),分别为:(1)排污企业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抽查比例按特殊监管对象100%、重点监管对象40%(11户)、一般监管对象105户、正面清单10%执行;(2)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抽查比例按重点监管对象40%执行;(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按5%执行;(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比例按25%执行;(5)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2023年新建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抽查比例按40%执行。(6)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抽查比例按监管对象40%执行。二是2024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项),分别为:(1)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配合工信局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按1%确定;(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石林县涉及1户。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一)完善“一单两库”
1.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对照抽查事项,抽查事项中所涉及的企业均纳入云南省移动执法管理系统平台,合并归类后抽查范围为《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并进行动态更新。详见《石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单位名录》。
2.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组建由执法人员、日常监管人员参加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将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执法证信息、从事执法工作时间等)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并进行动态更新。
(二)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1.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将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源单独列出,列为特殊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
2.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3.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按照1:5 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单位最低抽查比例: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五、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及昆明市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石林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细化抽查检查要求,对照抽查工作频次及抽查企业开展好现场监督检查,做好现场监察记录等档案材料备查。
三是严格执法,做到发现问题即立案查处。局属法规部门及执法大队要结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情况,树立“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查处是渎职”的意识,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惩治一起、震慑一片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高压态势。
附件:1.2024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6项)
2.2024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项)
附件1 2024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6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排污企业监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监管对象 | 特殊监管对象100%、重点监管对象40%、一般监管对象105户、正面清单10%。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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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企业 | 重点监管对象40%。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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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 |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 5%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市抽 县查 | ||
4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 25%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市抽 县查 | ||
5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新建项目 | 40% | 2024年3月-11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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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监管对象40%。 | 2024年3月-11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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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4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项) |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县公安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2024年10月底前 | 10% | 现场检查 | 县抽县查 | ||
2 | 县卫生健康局 | 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 餐消企业 | 卫生健康部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 | 全县范围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4-11月 | 1户 | 现场检查 | 县抽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