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字〔2024〕13-0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昆生环罚字〔2024〕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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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企业名称): | 石林兴宏农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126MA6PXNF68K | |||||
法定代表人: | 杨忠兴 | 联系电话: | ||||
当事人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 | |||||
石林兴宏农业有限公司涉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对石林兴宏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石林兴宏农业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清水塘村委会清水塘村石龙箐片区退耕还林地块种植15000株苹果树,配套建设钢架彩钢瓦结构设施用房2000余平方米,部分用于饲养牲畜(50只山羊,16头肉牛),擅自变更位于石林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云南兴宏苹果种植基地配套设施用房用途,未按照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管理制度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规划等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复《石林兴宏农业有限公司关于建盖看守房的申请》、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石林兴宏农业苹果种植基地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石林林政许准〔2023〕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依法需要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 ||||||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13-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 经会议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石林兴宏农业有限公司云南兴宏苹果种植基地配套设施用房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规划等相关手续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建成的设施设备,将违规建设部分恢复原状。 | ||||||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具体整改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13-10号)为准。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天奇路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798423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 |